​贵州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samman发布时间:2024-07-19浏览次数:10

贵州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经资委有效履行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对所属企业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经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经资委对全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经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经经资委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经资委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由经资办收集汇总审核后,报经资委主任(受托副主任)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经资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六条  经资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改制方案;

(三)学校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破产、解散及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四)议定学校所属企业的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重大资产处置,50万元(不含)及以下资产处置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100万元(含)及以上重大资产处置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议定;

议定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投融资,100万元(不含)及以下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200万元(含)及以上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议定;

(五)审议发展战略规划和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六)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学校国有投资收益收缴、使用和调度方案;

(七)听取所属企业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所属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并进行奖惩;

(八)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九)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十)研究讨论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  经资委研究讨论重要工作的程序:

(一)需要经资委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提交给经资办,经资办汇总整理后,报经资委主任(受托副主任)审定。

拟提交经资委会议的事项涉及到其他部门,经资办必须事先与有关方面协调,形成统一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意见。

(二)会议对提交的审议事项进行研究表决时,各委员的意见,应记录在案。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作出纪要,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第八条 经资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有超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在研究有关议题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的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经资委会议有关会务等工作由经资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安排。会议纪要报经资委主任或副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经资委会议有关决议涉及到的保密问题,经资委委员及有关参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经资办负责经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办理情况向经资委主任汇报,并向各位委员反馈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条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