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大学经营性资产租赁工作,维护经营性资产安全,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校内服务性用房和校外商业性用房,经营性资产租赁是指前述用房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学校需要租赁的经营性资产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授权下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承租对象,负责拟订、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做好资产管理、租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收交等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具体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台帐并对租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以下程序确定承租对象:
(一)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校内服务性用房和校外商业性用房招商文件;
(二)按有关程序公开开展经营性资产招商工作,确定承租人;
(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根据招商结果,组织拟定相关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签订合同;
(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金额收取资产租赁收入并及时开具等额发票。
第六条校内服务性用房招商,应优先坚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服务保障师生”原则;校外商业性用房招商,应优先坚持“提高资产收益,维护资产安全”原则。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八条对外公开发布拟招商的经营性资产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资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拟招商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三)招租的形式;
(四)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五)报名地点和方式;
(六)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七)其他应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及退出机制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除有特殊约定外,实际承租人与中标人必须一致,一旦发现不一致,校方有权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或立即终止合同,并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有关条款要求中标人和承租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应向承租人收取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保证诚实履约,信守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资产物理地址设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经营性资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学校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产动迁或拆除的,按规定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租赁收入全额上交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学校分配政策分配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严禁私自租赁学校经营性资产;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产租赁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