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校办企业举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samman发布时间:2024-07-19浏览次数:10

贵州大学校办企业举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大学校办企业举办行为,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办企业是指由贵州大学及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贵州大学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有需要投资举办企业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校办企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举办校办企业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校办企业的新建、合资、合作、撤并等涉及产权变动有关事宜,按照《贵州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组织对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论证并提出意见,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新举办校办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

1.拟举办或投资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

2.拟举办或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举办或投资企业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发展目标、经济技术分析、开发的产品项目、市场预测等内容;

4.拟举办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来源及场地;

5.以学校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标识标志、专利等)作价入股的,需提供使用授权书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牵头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决策权限及规定程序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回复相关申办单位或个人。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举办或投资的企业,由贵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资人(股东)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